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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《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》的公告

2022年第2号
2022-06-30

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《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《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》的公告

2022年第2号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 2022年“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 动”的意见》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 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深入践 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(以 下简称纳税人)“急难愁盼”问题,现将湖北省 税收营商

环境建设负面清单公告如下:

一、严禁法外设权、违法用权。不准法外设定权力; 不准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义务的决定;不准制定和发布未经权益性、合法性 审核及

合规性评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;不准以言代法、以权压

法、徇私枉法。

二、严禁有法不依、越权执法。不准超越法定权限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活动;不准未取得税 务 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;不准在税务 行政

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、执法全过程记

录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;不准选择性执法、随意性执 法,滥用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;不准变相扩大或者缩 小税务行政处罚“首违不罚”范围;不准对同一个税 收违

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三、 严禁擅自增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、违法实施税务 行政许可。不准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外违法实施行政许 可;不准违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、申请材料、中介服务、 审核环节、收费项目、数量限制等;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

许可决定;不准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

四、 严禁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过程中打折扣、搞变

通。不准擅自扩大或收窄税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,违规干 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,擅自改变优惠管理方式;不准对 以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资料留存备查”方式享受 的优

惠事项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、备案环节事项。

五、 严禁违反组织收入纪律,征收“过头税费”。不

准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;不准未经调查、不按 规定流程

擅自确定或更改纳税人核定定额;不准提前征收或摊派税

款;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

缴、代收代缴税款义务。

六、 严禁违规拒绝、拖延或限制纳税人依法退税

(费)。不准应退不退税(费);不准无故拖延办理退税

(费);不准对符合无申请退税(费)条件的企业增设审

批环节或事项。

七、严禁违规实施税收风险管理。。不准在无风险、无 疑点线索的情况下擅自进户核查;不准对已纳入稽查计划 的事项,发起中、高风险应对任务;不准未经审批擅自 延

长风险应对时间。

八、 严禁违规立案、久拖不结。不准对没有明确案件 信息来源或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 立案检查;

不准未经规定审批程序实施税务检查;不准违反法定程

序,以利诱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;不准未经 法定程序审理作出处理;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 调查事项外,不准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重复进户开 展纳税评估、税务稽查、税务审计;不准未经法定审批程

序擅自延长对纳税人的检查期限。

九、 严禁违规设立或实施约束性发票管理措施。不准

无正当理由要求纳税人调整其发票种类、版面和数 量;不 准对无需实地查验的发票核定事项开展实地查验或违规增 加实地查验的内容;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对纳税人税控器具

加锁。

十、 严禁违规增加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。不准违规增 加办税缴费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;不准要求纳税 人超出 纳税义务范围报送涉税信息;不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 送税 务部门已采集信息或税收管理系统可自动生成的信 息;不 准以任何理由拒绝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;不准以已开通 网上办理渠道为由拒绝采用现场办理方式;不准要求可 全 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到现场办理;不准违反首问责任、 一次

性告知、“最多跑一次”等制度,让纳税人“多头跑”

“多次问”“往返跑”。

十一、严禁对纳税人诉求敷衍塞责。不准在纳税服务 过程中态度生硬、语言粗暴、故意刁难;不准对纳税人合 理诉求推诿扯皮、消极应付;不准对纳税人的投诉举 报无

故拖延。

十二、 严禁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。不准泄露或非法 向 他人提供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;不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或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;不准在行政复议申 请

人的请求范围内,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

定。

十三、 严禁向纳税人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。不准向纳

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

件费用;不准怠于履行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,税 务机关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违

规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;不准借信息技术运

维、业务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。

十四、 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。不准税务人 员及其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

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;不准强制、指定或者变相强

制、指定纳税人接受特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提供的涉税服务;不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介绍客户或者为其招揽业务提供帮助;不准以提 供税收 政策咨询、纳税辅导等名义或通过挂名、出借(出租)资 格证书等方式收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

报酬。

十五、 严禁吃拿卡要、以税谋私。不准接受纳税人安 排的宴请、娱乐、旅游等活动;不准索要或收受纳税人的

礼品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;不准在纳税人处报销费

用;不准利用职权在纳税人处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;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;不准

向纳税人推销商品及有偿服务;不准在纳税人处入股分

红。

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、反映问题,湖北省

税务局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反映渠道: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

“互动交流”栏目或拨打027-12366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

2022年6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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